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辆维修前,必须由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测或者检验;对机动车辆的大修、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应当填写检验报告单,经托修方确认后方可维修。
机动车辆大修、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竣工后,必须进行出厂技术检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由质量检验负责人根据检测合格报告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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