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进行机动车辆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尾气专项治理,应当按照规定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