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价格、税务、市政、城市管理执法、农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维修市场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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