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的整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