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的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