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