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务、园林、农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湿地保护中出现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