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制。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