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垦、围垦,填埋湿地;
(二)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三)烧烤、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
(四)猎捕鸟类,捡拾鸟卵;
(五)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六)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八)非法采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九)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十)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十一)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一)开垦、围垦,填埋湿地;
(二)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三)烧烤、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
(四)猎捕鸟类,捡拾鸟卵;
(五)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六)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八)非法采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九)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十)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十一)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