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专项用于因湿地保护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的经济补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