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具体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由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结合湿地保护级别、功能区划和湿地生态资源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组织退出,恢复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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