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八条 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种植业、水产业、旅游业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按照规定列入黄河湿地保护区域的,倡导采取生态养殖方式,控制鱼、蟹、虾、菱、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在鸟类栖息地的湿地区域种植适合鸟类栖息繁衍的植被作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