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因水利、能源、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