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湿地保护方案,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湿地占用补偿费。湿地占用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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