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向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
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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