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