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