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