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室内的,燃气企业应与用户约定抄表时间,用户应当配合抄表。抄表后应当告知用户用气量。
半年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可以到燃气企业办理暂停用气手续。需重新使用的,应到燃气企业办理启用手续。燃气企业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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