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管道供气区域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设计使用管道燃气的,设计单位应将燃气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预留在室外公用部位。现有使用管道燃气的住宅,具备条件的,可以逐步将燃气计量装置改装在室外公用部位。
积极推广先进的燃气计量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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