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