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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