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除燃气设施。确需增设、改装、拆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燃气安装、维修企业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设施,应经燃气企业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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