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燃气安全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燃气安全 第四十七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燃气设施检修或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二)供应管道燃气没有按规定加嗅的;
(三)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末按规定及时抢修的;
(四)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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