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燃气安全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燃气安全 第四十五条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时起,停止事故涉及范围内的供气。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供气。
发生燃气事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查清事故原因。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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