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态林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
生态林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规划等行政部门编制。
进行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林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规划等行政部门编制。
进行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