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林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煤矿、采石场等影响生态林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已建成的项目,影响林木生长的,应当限期治理;确需拆除或者搬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