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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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林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
第二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林,是指在批准的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范围内,以改善和保护城市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三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森林生态城规划范围内铁路、公路、防洪工程的护路林、护岸...
第四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突出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生态林的规划、...
第五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财政投入,实...
第六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生态林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
第七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林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生态林的行为。
在生态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森林...
第九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面积、地点、树种、成活率、时间等要...
第十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生态林建设用地可以采取依法征用、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取得,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生态林建设用地用...
第十一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可以在森林生态城规划范围内的承包土地上营造生态林,也可以采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
第十二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承包农村土地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营造生态林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造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
第十三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营造生态林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有偿的原则,征得承包方同意...
第十四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租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林的,承租人可以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以与承包方委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采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合作造林。合作造林的,承包方之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合作期限、...
第十六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生态林建设应当保留原生植被,以高大乔木、乡土树种、常绿树种为主,营造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
第十七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生态林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政府投资的生态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第十八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营造生态林所用种苗的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种苗质量。销售、供应的种苗应当经市或者县(市、区)林业部门检验合格,并附...
第十九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保护生态林。
投资建设生态林的,拥有该森林或者林木的冠名权和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
第二十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生态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林的保护按照生态区位、功能等级、项目类型实行分类管护,按照林木权属落实管护责任。
生态林林木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并落实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管护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好生态林的日常管护...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态林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督促管护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立生态林防火队伍,完善火情监测网络,落实生态林防火措...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林病虫害测报网络,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控制...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林工程类别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和警示牌。
禁止破坏、移动、拆除保...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态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采伐、移植林木;
(二)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
(三)擅...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收、征用生态林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经批准占用、征收、...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林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煤矿、采石场等影响生态林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已建成的项...
第三十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条 生态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采伐生态林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态林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
生态林内...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七...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林地面积...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林木价值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态林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