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态林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督促管护责任人做好生态林的日常管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制定护林公约,并督促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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