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态林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督促管护责任人做好生态林的日常管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制定护林公约,并督促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