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立生态林防火队伍,完善火情监测网络,落实生态林防火措施。发现火情,应当及时组织扑救,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林火情,均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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