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林工程类别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和警示牌。禁止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