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态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采伐、移植林木;
(二)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砍柴、放牧;
(五)焚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或者野炊;
(六)狩猎、乱挖滥采野生植物;
(七)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八)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九)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管护配套设施;
(十)其他毁坏林地和林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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