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收、征用生态林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经批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政府用于营造该林地林木的投入,并按照国家规定同类林地标准的二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经批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政府用于营造该林地林木的投入,并按照国家规定同类林地标准的二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