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并落实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管护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好生态林的日常管护工作。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林管护规范,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管护责任人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管护单位实施管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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