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生态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