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营造生态林所用种苗的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种苗质量。销售、供应的种苗应当经市或者县(市、区)林业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