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一)有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