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九项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