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