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生态林林地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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