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林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生态林的行为。在生态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