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生态林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园林绿化、农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生态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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