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林木价值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