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第十七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变更企业名称、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矿区范围或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