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第十六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第十六条 中型以上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二年内,小型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应当进行建设。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建设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并办理缓建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