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第十五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第十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由矿区所在地县(市)、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