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第十三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是采矿登记的管理机关。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受理和审批采矿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