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监督 第十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监督 第十条 探矿权人勘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市和勘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地质矿产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