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监督

第十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监督 第十条 探矿权人勘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市和勘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地质矿产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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