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或者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