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现使用者;未经批准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认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